聊城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聊     

                     聊大校发〔2023〕19 号

 

    聊于印发《聊城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

   

     各学院,各科研院所(中心),各直附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城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大学    2023 年 3 月 27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规范校内建设工程工作流程提高校园工程建设与管理质量,为教学科研提供更好保障和服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建设工程主要包括新建工程、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

(一)新建工程主要是指学校新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校园道路、广场、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二)修缮工程是指我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及相关的校园道路、广场、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等。

(三)绿化景观工程是指学校绿化栽植、景观建设及其附属配套的土建安装工程等。

(四)实验室建设工程是指与实验室专业建设及工艺相关的功能和配套条件的提升改造项目等;网络工程是指学校为实现网络、通信、有线、监控等功能的土建、线路管道安装、设备设施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我校建设工程坚持统筹兼顾、程序规范、运行公开、绿色生态的原则,严格落实校园总体规划,为教学、科研基础设施和育人环境条件的提升提供坚实保障。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实行年度编报计划制度,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制度规定,严格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项目“应采尽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工作,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成立学校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校园建设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教务处、研究生处、网络信息中心、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全面领导学校工程建设工作,研究确定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和重大事项,并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汇报;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组织与协调,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第六条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包括校园建设处、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校园建设处负责新建工程、预算5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和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的组织实施。

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预算5万(含)以下的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和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网络信息中心、审计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档案馆等。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网络工程的方案审定。

审计处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财务处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费预算管理及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确定资金来源、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资产管理处负责按照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采购以及工程建设相关的资产管理处置和固定资产报增。

档案馆负责接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及分类管理,提供竣工档案查阅服务。

 

第三章  工程计划编报和立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申报

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项目由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提出相关需求,并根据项目数额分别报送校园建设处(5万元以上)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5万元以下),最后由校园建设处负责汇总,并征求教务处、资产管理处、网络信息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形成项目初步方案。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编报

(一)新建工程和大型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项目直接由校园建设处负责编报。

(二)其他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处和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论证编报。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

(一)新建工程项目依据学校建设动议,由校园建设处组织论证,对建设项目的规划位置(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规模、初步意向方案、使用功能、投资概算、计划工期和相应配套设施等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后经学校决策,由学校行文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等。经省发改委组织审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建设项目立项完成。

(二)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项目计划上报学校后,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教学科研需要、文化及环境建设等需求,对年度工程项目进行统筹平衡,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立项。

(三)涉及学校发展及安全稳定因素等急需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需求单位报后勤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初步论证后,报分管校领导,根据工程概算经学校批准后立项实施。

(四)建设工程概算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实施前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向纪检监察机构提交书面备案材料。

 

第四章  工程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投资计划

立项申请获批后,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处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建设方案及施工图设计

(一)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按照《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确定勘察及建筑设计单位。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建筑设计单位和具体使用单位进行对接,细化设计任务,进行方案设计。重大项目的设计方案完成后,须报学校决策。

(二)新建工程项目根据城市管理部门批复的建筑设计方案,校园建设处组织工程地质勘察。

(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使用单位提供设计基础资料。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处室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初步审查,根据建设工程需求报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施工图纸审查。

第十三条  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一)新建工程项目由校园建设处持土地证、项目立项文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完整的施工图文件及有关报表报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规费,进行地质勘查报告、施工图纸审查,办理消防、防雷、地震、防空等专项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水土保持、环评、节能、劳保、工资保证金等各项开工建设手续。

(二)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类型和相关需要办理工程手续。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编制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按照《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确定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单位。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清单和控制价编制,完成后交由审计处进行审签。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采购

建设工程项目按照《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采购实施。

第十六条  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授权:校长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签订、变更和解除合同。

(二)合同审签程序: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后,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负责人和工地代表负责合同起草,部门分管领导初审,部门负责人审定,经审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并加盖学校公章。

(三)签订后的合同作为施工管理、工程拨款和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工程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实行工地代表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派出工地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检验、施工安全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施工队伍进场前的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四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通讯及场地平整)等。

第十九条  工程会商

(一)图纸会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图纸会审。

(二)对于在施工中遇到的专业技术要点、方案关键点、难点等影响面较大或难以决定的环节,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会商,其重要事项或决定向学校汇报进行决策。

第二十条  审批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审批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规划和施工企业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验线。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的定位放线、验线工作。规划定点现场交验后,由工地代表负责施工放线的监督、检查。

新建工程标高的确定:校园建设处根据城市职能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控制

工地代表严格依据工程技术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监督检查施工质量。

(一)以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验评标准及设计图纸等为依据,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

(二)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及合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

第二十三条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内容,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变更签证。

(一)建设工程有设计图纸的,开工前必须进行图纸会审,如需变更必须经工程主管部门集体讨论研通过,重大变更须报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二)其他变更签证如工程量增减、价格变动、建筑做法调整等,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地代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会签,报主管处长审批。单项变更签证额度2万元(不含)以下报处长审批,单项变更签证额度2万元(含)以上的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报校领导审批。

(三)现场签证必须项目清楚、工作内容明确、数量准确。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不再进行现场签证。一项内容不可分解成几个单项分别签证。

第二十四条  材料设备管理

(一)采购管理

1.合同中已约定综合单价的材料、设备采购。该部分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施工单位根据投标报价文件、合同文件等相关要求,在采购前提供符合要求的样品,由工地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样品并当场封存,作为材料的验收标准。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必要时须组织工地代表、监理单位进行跟踪采购。

2.合同中暂定价格或未确定的材料、设备采购。新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使用前60天提报材料、设备清单,经监理单位核准后,按照合同约定及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项目使用前20天提报材料、设备清单。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材料数量、规格参数、技术要求等专业性条件要求,单笔或集中采购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等进行询价采购,单笔或集中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办公室组织采购。

(二)材料、设备进场管理

1.进场与验货。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应在材料、设备到场前提报货物进场计划,说明货物到场的时间、品牌、数量、技术标准等。货物到场后,工地代表召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特邀专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共同对照样品验货,所有进场的货物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标准。

2.材料的检验和检测。对于需要复检的材料,复检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材料的取样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工地代表、监理人员(两人以上)共同鉴证。

3.材料或设备使用过程的跟踪检查。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工地代表、监理单位应对投入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全程监督。发现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全部清退并做返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工期控制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根据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工期目标,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期计划。为实现工期目标,定期收集现场施工进度信息,采取措施不断进行动态控制,防止拖延工期和不合理抢工。

 

第六章  工程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工程使用的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场试验报告等资料符合有关规定。

(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监理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程序

(一)新建工程

1.自验: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质量验收,并形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

2.初验:监理单位核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后,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

3.复验:监理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提交单位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工地代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复验。

4.整改:复验整改完成后,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联系城市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前检查,对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5.验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大责任主体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形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综合评价(单位工程综合验收记录)等文件。

6.备案: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工地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向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备案所需的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联系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工程竣工移交。按照移交程序,制作填写移交表格(含移交清单、保修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由交接参加人员确认、会签,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二)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

1.自验: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自验。自验合格后,向监理单位(若无监理单位,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单。

2.初验:由监理单位(若无监理单位,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工地代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初验,对于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3.验收: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4.移交: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向资产管理处或使用单位进行交接,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章  工程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方式付款。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以施工合同为主要依据,严格核定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及工程量内容,严格控制拨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资金拨付

(一)工程进度款(监理费)、建筑材料款、设备款(甲方签合同)、建设手续费、规划设计费、工程咨询费等拨付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工地代表、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报校领导签字支付。

(二)结算

1.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将完整工程存档资料移交后30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对其签证变更等内容进行审核后,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审计处进行工程量测量确认。审计处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资产管理处依据审计报告办理固定资产手续;最后由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手续、发票等办理结算拨付。

2.经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价款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工地代表、科长、副处长、处长签字后,按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报校领导签字支付。

 

第八章  工程保修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非质量原因和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由使用单位报学校维修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三十三条  保修期满后,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学校管理或使用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无质量问题按合同办理保修金结算。

 

第九章  工程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新建工程档案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的档案整理工作。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工程主管部门联系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合格证发放45日内完成施工和监理存档资料的整理审核,并将相关工程档案资料移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学校档案馆。

第三十五条  修缮工程、绿化景观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网络工程项目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的档案整理工作。全部工程档案由建设主管部门留存,其中大型项目工程档案需报档案馆存档。

 

第十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监督。在建设项目招投标、变更签证、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中应重点监督、严格管理、注重防范。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于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造成较大的工程质量问题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社会参建单位和人员,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园建设处负责解释。